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20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73********,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街道吴圩村十三组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5675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苏0812民初20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