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20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73********,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街道吴圩村十三组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5675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苏0812民初20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