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2087号
申请人:***,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56757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之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文
附财产线索:
1、***中国农业银行尾号8175账户;
2、***中国建设银行尾号1047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