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20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56757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78********,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中南世纪城二期22号楼1001室。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的保全申请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苏0812民初2087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现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述称***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62×××16账户已足额冻结20万元,申请法院解除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62×××16账户; 二、解除对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上述第一项措施之外2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