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2087号之三
原告:***,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5675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7元,减半收取计2173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