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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2087号之三 原告:***,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5675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苏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7元,减半收取计2173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