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5632号之二
原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95635151T,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城街道沙岗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员工,住淮安市盱眙县。
被告:淮安市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80357149,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30号701-702室。
法定代表人:邹志斌,总经理。
被告:刘庄华,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刚、李明军,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庄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审理。原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23元,减半收取593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311.50元,由原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中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