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563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95635151T,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城街道沙岗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员工,住淮安市盱眙县。
被申请人:淮安市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80357149,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30号701-702室。
法定代表人:邹志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申请人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苏0830民初563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中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