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连民仲审字第0005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临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连云港市临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宏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浦区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临宏公司要求撤销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3)连仲裁字第255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新浦区法院应当给付优良工程奖励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8年12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申请人新浦区法院将审判楼建设工程发包给申请人承建。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合同关于工程质量等级约定,达到优良工程给予工程造价1%的奖励,达不到优良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罚款,达到市优工程加奖1%,质量评定仲裁部门为市质监站。该工程于2000年1月23日,获得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颁发的优良证书;同年12月获得连云港市规划建设委员会颁发的1999年度市级优良工程金奖;2001年11月获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管理局以及江苏省建设业协会颁发的江苏省“扬子杯”优良工程奖证书。申请人根据上述证书于2002年6月3日开具数额为250720.92元的工程优良奖发票交与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至今未给付该优良工程奖励款。2、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涉案工程的决算日期为2000年8月31日,申请人出具的工程优良奖发票时间为2002年6月3日,经多次催要,申请人直至2013年5月才将工程款支付完毕,优良工程奖励款至今未予支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作出公正判决。
被申请人新浦区法院答辩称: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仲裁法第58条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以及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本案中,申请人临宏公司认为直到2013年5月被申请人新浦区法院才将审判楼工程款支付完毕,其亦一直向新浦区法院索要优良工程奖励款,本案未过仲裁时效,因该问题属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审查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故申请人临宏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连云港市临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3)连仲裁字第255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连云港市临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连云港市临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月侠
审 判 员 应庆国
代理审判员 程 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宇辉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