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执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临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187711C。
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总经理。
执行依据:本院(2019)*****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临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临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88371元(含执行费21073元)进行强制扣划,并将执行款1867298元转账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