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444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飞宇。被执行人:纪红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9574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7月8日受理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纪红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纪红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纪红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科华南路316号XXXXXXXXX房屋(监证XXX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担负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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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胡毅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