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20民初17762号
原告: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飞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李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军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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