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民初9357号





原告: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飞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艳,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童新平。
原告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盛电力安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洁






书 记 员


沈佳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