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财保336号
申请人: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港鼎路555号2号楼1楼A区。
法定代表人:徐飞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艳,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10号楼312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曹宏。
申请人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809.7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809.77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收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晓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陆婉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