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86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港鼎路555号2号楼1楼A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10号楼312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曾于2021年12月2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沪0120财保33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809.77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收益。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骏旗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809.77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收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