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2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7113089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民终2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三洋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