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

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7民初740号
原告: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松梅村上游组镕泰综合楼一楼107-109房。
法定代表人:陆元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鸿,湖南莫彬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栗江镇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王亚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1723元,由原告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何小彦
书记员唐旭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