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

衡阳市安兴钢材有限公司、衡阳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1260号
原告:衡阳市安兴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华源支路8-9号华耀城钢材大市场B14。
负责人:曾兰英,系该公司股东及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梅,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思敏,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衡阳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南郊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衡。
第三人: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栗江镇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王亚平。
原告衡阳市安兴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安兴钢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安兴钢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安兴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衡阳市安兴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匡紫薇
代理书记员  赵静岚






校对人:匡 紫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