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4执3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人民币94794.38元(含申请执行费1302.38元)。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