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8执21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两年,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由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控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