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7376号
原告: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楼**。
法定代表人:蔡俊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邦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瀛顺路**兴海大厦**iv>
法定代表人:赵东良。
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卫星导航产业园招商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立河。
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凯邦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凯邦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现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背书人北京凯邦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出票人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诉至法院。经查,本案应当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马超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