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26民初414号
原告: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西井路**。
法定代表人:蔡俊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锋,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在安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劳动关系认定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与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招录***到公司工作。事实是在2019年9月份,我公司准备投标“新建敦化白河铁路DBSG-7标段项目”时,租赁了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绿丰园食品厂的房屋作为暂舍,在维修该暂舍时,曾经临时找***干过活。此后,因我公司没有中标“新建敦化白河铁路DBSG-7标段建设项目”,于是,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份撤回到北京。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走以后,***受雇于一个张姓包工头,留在安图县二道镇给张姓包工头干活。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17日才知道安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裁决书。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收到“安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安劳人仲字2020第120号仲裁裁决书》”,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安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后,在2020年11月17日,委托律师前往安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送律师委托手续时,律师才获悉安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安劳人仲字2020第120号仲裁裁决书》。应公司律师的请求,安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律师复议了一份《安劳人仲字2020第120号仲裁裁决书》。律师将该裁决书发到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后,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才收到《安劳人仲字2020第120号仲裁裁决书》。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依法向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安图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确认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位于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火车站绿丰园食品厂正门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唐孝仲、张振清邮寄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状副本,2020年8月5日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员出庭应诉,且授权委托书上有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印记,足以说明向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功送达。2020年8月10日安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相同地址向员工唐孝仲、张振清邮寄仲裁裁决书,2020年8月13日员工唐孝仲签收该文书,应视为有效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迟应于2020年8月29日前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其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已超过起诉期限,故本院驳回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返还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轶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