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14708号
原告:***,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825810278
法定代表人蔡俊英,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新天地科技大厦**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4324456L
法定代表人:马立功。
原告***诉被告**、北京益丰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卫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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