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25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经明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西湖小区4号负一层、负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0174062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瓮安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街道办事处狮子桥交通运输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25009814545T。
负责人:**,系交通局局长。
关于贵州经明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瓮安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2725民初5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载明:“瓮安县交通运输局差欠贵州经明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工程款(G354瓮安县银坑水至**坳改扩建工程)1335545.31元、违约金79277.27元,共计1414822.58元,瓮安县交通运输局自愿于2022年1月21日前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67元(贵州经明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已预交),瓮安县交通运输局自愿负担,并于2022年1月21日前直接支付给贵州经明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瓮安县交通运输局名下有银行存款96159.25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因被执行人瓮安县交通运输局在本院涉及其他案件正在执行,该款项需制作分配方案后再进行分配;另,被执行人名下贵J9××**号、贵J5××**号、贵J9××**号、贵J3××**号车四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被执行人瓮安县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一份《瓮安县交通运输局文件》,该文件载明:“贵州经明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起诉瓮安县交通运输局实施的G354瓮安县银坑水至**坳改扩建移动线路迁改工程(迁改费)141.4822万元,计划分三年偿还完毕,2022年12月31日前至少支付15万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4年支付剩余迁改费。”。执行费16636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除被执行人瓮安县交通运输局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被执行人瓮安县交通运输局向本院递交了一份《瓮安县交通运输局文件》,计划三年内将差欠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款清偿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兰 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