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628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经明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西湖小区4号负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兴街上。
负责人:***,系大兴街道办事处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8民初35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贵州经明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兴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兴街道办事处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经明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工程款1,781,757.70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剩余工程款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如逾期未支付,视为所为款项全部到期,并从逾期之日起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款项付清时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0,417元、本案执行费20,218.00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兴街道办事处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经明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00元。余款1,581,757.70元及执行费20,218.00元未支付,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按照(2021)黔0628民初3537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时间支付;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628民初3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龙 翔
书 记 员 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