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民初189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19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贵州经明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杭州路小区4号负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0174062K。
法定代表人文经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经明通信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0元,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