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412执447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纳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02158-2,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稻香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成伟,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西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89546-7,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溪南村。
法定代表人:谢浩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家兴,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生,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执行常州华纳电气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西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家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常州市西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家兴的银行账户,本案已强制执行到位669447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西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家兴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动产登记,无不动产登记,现未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熊金明
审判员 张云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