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西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市西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民监3号
监督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家兴,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华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稻香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西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溪南村。
法定代表人:谢浩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王家兴因与被申诉人常州华纳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被申诉人常州市西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4民终1625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民(行)监〔2019〕32040000049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万扬飞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