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214号
原告:德州正宇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康,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爱科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正宇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爱科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爱科乐环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培富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洪潇潇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