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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7057号
原告:江苏超日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5号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邵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相余,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爱科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采荷街道采荷五安路1号398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兵,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竞能,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超日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爱科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超日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超日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江苏超日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舒雯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佳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