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辖终9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邦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东路绿地新都会3号楼8层805。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袁庄镇新建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广纸丙外街29号夹层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吴炜。
上诉人河南邦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20)粤0105民初2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中独任审理。
上诉人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商品房入户门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劳务工程施工”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案涉《商品测量及安装售后服务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经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测量及安装售后服务合同》约定了管辖条款,但被上诉人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并未在该合同中签名确认,故该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对被上诉人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不具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上诉人广州市晖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原裁定认定事实有误,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54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