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

5463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5463号之一
原告: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袁庄镇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李爱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拥军,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戴王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原告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2元,减半收取2721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41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