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

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广茂建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884号
申请人: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92599607P,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袁庄镇新建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娟,江苏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广茂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4391053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梁清路555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金伟东。
申请人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广茂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向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广茂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孙 森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人民陪审员 杨志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成英
书 记 员 刘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