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执异8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亿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永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会。
本院在执行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亿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鼎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江苏如东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亿鼎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南通市通州区永巧物流有限公司与亿鼎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中,异议人亿鼎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审查中,异议人亿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亿鼎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江苏亿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吴 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