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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东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亿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27号之一 原告:江苏如东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亿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男,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女,199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江苏如东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亿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因被告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代偿了案涉贷款本息,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如东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12.5元,由原告江苏如东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独任审判员 江 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