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222号
原告: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兴袁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创业路555号1幢1**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