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

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苏0612刑初383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新桥苑社区居委会附属用房。
诉讼代表人***,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人**,女,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史努比”文字、字母、卡通图案、卡通图案和字母组合等系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均系美国花生漫画公司(PEANUTSWORLDWIDELLC),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经美国花生漫画公司授权,系上述系列注册商标在中国的制造、销售代理商。2011年初,被告单位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获得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许可,在南通地区开设“史努比”品牌服装直营店或下游点。2012年12月30日,被告单位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在通州文峰大世界开设“史努比”品牌销售专柜。
2014年4月起,被告单位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权利人许可,从常熟市等地购进非“史努比”品牌服装,再通过网络购买“史努比”系列商标标识、产品说明书、以及“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等字样的洗涤标,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水榭花都18号楼201室的车库内,将上述假冒“史努比”注册商标标识、产品说明书、洗涤标替换在所购进的非“史努比”商标的服装上。被告单位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在通州文峰大世界销售了部分上述假冒“史努比”服装,销售额为34116元。
2016年1月19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在金沙镇水榭花都18号楼201室的车库内查扣到被告单位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未及销售的假冒“史努比”商标的服装195个品种计3784件。其中与已销售相同货号的服装75种1771件,货值180395.97元。其余120种2013件标价合计453539元,根据其销售最低折率2.1折计算,货值95243.19元。经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鉴定,上述195个品种计3784件服装均系假冒“史努比”商标的商品。2016年3月29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通市监罚(2016)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单位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销售服装的行为,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701.86元,罚款32600元;对被告单位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假冒“史努比”注册商标的行为,处以立即停止侵权,没收未及销售的侵权商品195种3784件,没收主要用于缝制侵权商标用的缝纫机2台、撬边机各1台、打卡机1台,没收“史努比”商标标识22994只、各类配套使用的水洗标、大小规格标及洗涤说明53644只,罚款534400元。至2017年4月止,被告单位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没款433701.8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某、范某的证言,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被告单位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制作的假冒“史努比”商标服装明细表,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史努比”系列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版权证明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该规定,亦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其住所地的司法机关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为严肃国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十六万元(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罚款折抵);
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华
人民陪审员*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盛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