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612行审11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银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文峰街道厂南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市监罚[2016]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170000元及加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
经审查查明,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日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登记住所为南通市文峰街道厂南村三组。后在未经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住所搬迁至南通高新区水榭花都18号楼201室。2014年3月起,被执行人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其经营的服装,未经”上海仪华”许可,擅自将服装所附的合格证上的二维码进行无规则的修改,提高”原合格证”上的标价,致使消费者无法通过新二维码获知被执行人所销售服装的真实价格。截止2016年1月19日,被执行人已通过上述方式销售服装143种320件,获销售收入53041元,违法所得21701.86元。2014年4月起,被执行人为降低进货成本,从常熟等地购进非史努比品牌服装,并在网上购买标有与”史努比”系列商标中的”SNOOPY”完全相同的圆形、长方形产品说明及用于缝制在上衣服装领口和裤腰上的标识,标有”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等字样的洗涤标。在未经”花生漫画公司”及”上海仪华”许可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将在网上购买的上述标识替换到非史努比品牌服装上,并在通州文峰大世界史努比品牌专柜进行销售。2016年3月10日,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鉴定共有195种合计3784件童装属侵权服装,货值633844.97元。截止2016年1月19日,被执行人销售侵权服装75种305件,获销售收入34116元。2016年3月29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通市监罚[2016]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欺诈消费者销售服装的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所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701.86元;罚款3260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未经”史努比”系列商标人许可,在购进的非史努比品牌儿童服装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核准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未销售的侵权商品195种3784件;没收用于缝制侵权商标的缝纫机2台、翘边机1台、打卡机1台;没收未使用的侵权商标标识;罚款53440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分别于2016年3月29日缴纳罚没款308701.82元,2016年5月12日缴纳罚没款30000.04元,2016年5月3日缴纳罚没款50000元,2016年7月11日缴纳罚没款10000元,2016年9月6日缴纳罚没款20000元,余款170000元经催缴后仍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通市监罚[2016]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通市监罚[2016]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执行人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