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苏0611执1096号
江苏华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吉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吉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请求为货款1205712元、违约金12057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双方协商,现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万元,于2020年1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万元,于2020年3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5712元。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再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同时申请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8)苏0611民初15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不再就该调解书再申请法院执行。四、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8)苏0611民初15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结案通知,超长期履行的案件,可依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