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21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玉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15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XC3Y3D。
法定代表人:罗晶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柳权,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幸福街道幸余路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805489766。
法定代表人:陈海潮。
上海玉盘实业有限公司与琼海华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山西维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巨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华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玉盘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玉盘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2213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华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颖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