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2133号之一
原告:上海玉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15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XC3Y3D。
法定代表人:罗晶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柳权,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萌萌,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琼海华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万泉河口滨海旅游区(博鳌金湾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27866322284。
法定代表人:叶晖,董事长。
被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十涌路9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9345535B。
法定代表人:陈宣行,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华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幸福街道幸余路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805489766。
法定代表人:陈海潮,执行董事。
被告: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世纪大道18号恒隆国隆大厦C座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MA1ME9K07A。
负责人:张业峰。
被告:山西维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68号海棠国际大厦14层15层(入驻山西和创空间企业孵化园有限公司-2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MA0KF581XW。
法定代表人:侯俊维,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市巨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92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9357126XR。。
法定代表人:叶晓亮,执行董事。
被告: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江苏财茂科工贸城21栋B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58558165。
法定代表人:刘新平,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玉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琼海华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山西维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巨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玉盘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玉盘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1070元(原告已预交2172元,本院退回1102元),由原告上海玉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