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苏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苏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8097号
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谢家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学,系云南龙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通苏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唐南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杨秀珍。
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苏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现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本院按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