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5133号
原告: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振炎,南通市通州区金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膜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长泰路978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膜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陈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 冉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