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

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84执36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苏0684民初30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的执行标的:货款2416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43元,申请执行费357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执行中,除被轮候查封的房产以及轮候冻结的应收债权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目前,因被查封的房产系轮候查封,故本院无相应的处置权,依法无权处分;被轮候冻结的到期债权均未符合提取条件,亦无法要求协助单位将协助冻结的款项汇至本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后申请执行人也无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黄雷舟审判员何兵 审 判 员 赵   卫   平
法官助理 万   海   峰 书 记 员 尤   文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