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民初5508号
原告: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振炎,南通市通州区金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春花,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在本院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2元,减半收取计4011元,由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抒晨
法官助理 张 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欣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