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达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飞达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扬州盛溪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12执恢2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飞达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飞达路。
被执行人:扬州盛溪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盛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飞达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盛溪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扬州盛溪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012执恢2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樊中秋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