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521执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北路89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583533。
法定代表人:袁世杰。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521执4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剑荣
审判员 田 芳
审判员 姚胜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喻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