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1民初5257号
原告: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北路898号。
法定代表人:袁世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芩,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该公司职员。
被告:牛百成,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倪水忠,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木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秋路139号1幢3061室。
法定代表人:李娟娟。
原告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百成、被告***、被告倪水忠、被告上海木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原告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