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521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1民初251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英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英(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3的存款人民币155912.23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鲍林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