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九域窗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浙0521执69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1民初251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九域窗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九域窗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九域窗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九域窗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7190817-2)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4的存款人民币155912.23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鲍林峰
书记员  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