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4335号
原告:芜湖创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珩琅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425594XP(1-1)。
法定代表人:贾仁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琳,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609583533G。
法定代表人:丁凌烨,经理。
原告芜湖创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芜湖创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协商息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创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国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