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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芜湖创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4335号

原告:芜湖创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珩琅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425594XP(1-1)。

法定代表人:贾仁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琳,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609583533G。

法定代表人:丁凌烨,经理。

原告芜湖创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芜湖创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协商息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创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国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