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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全椒博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521民初4631号
原告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博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周连来、王松、欧保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4元,减半收取计1982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452元,由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建海
法官助理沈隆吉 代书记员 管小惠